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申請人、代理人及其國家主管局根據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》和 《關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》(簡稱《馬德里協定》和《議定書》)的規定而辦理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國際注冊。
《馬德里協定》于1891年4月14日簽訂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,于1892年生效,至今已有一百多年歷史。
《議定書》已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,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,與《馬德里協定》共存。
每一項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,可指定在一個或者更多的國家保護申請人的商標;在同一種申請書中,申請人可指定屬于《馬德里協定》的國家保護自己的商標,也可以指定屬于《議定書》的國家保護自己的商標,或者既指定《馬德里協定》的國家,又指定《議定書》的國家。
一、申請人資格
我國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下述資格之一,方能提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。
A. 在中國具有真實、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;
B. 或者在中國具有居住所;
C. 或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。 |